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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责任纠纷(烟花伤害)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4-04-01 15:31)    点击:805

舒某系某快餐店厨师。2011年2月7日正值元宵佳节,为庆祝节日,舒某应经理要求,在快餐店门口燃放烟花,岂知在按照说明点燃引线的瞬间,有一只 炮仗从整盘烟花中斜射至舒某左眼,导致舒某左眼及面部多处被炸伤,左眼球被摘除,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。后舒某委托律师办理索赔事宜。

   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经调查,了解到,炸伤舒某左眼的烟花系湖南省浏阳市大瑶南山花炮厂生产的“十景套餐之金碧辉煌”系列烟花之九,该烟花又系舒某工作的快 餐的投资人从安徽省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购买,由该公司谷某出具的印制有花炮公司字样的收条。经代理律师多次与生产厂家、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、谷某联系 后,生产厂家不予以答复、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称其不是该花炮的经销商是谷某的个人行为、谷某称其出售烟花时不是舒所购不应承担责任。无奈,代理律师在仔 细审阅案卷、调查相关证据后,依法为舒某向管辖法院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代理律师将上述烟花生产厂家、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、谷某作为共同被 告,提出了3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。

  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,最终判决如下:被告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、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舒某182796元;宣城市某花炮有限公司、谷某承担4000余元的诉讼费用。

 解析:本律师认为舒某的权利之所以能得到维护,第一、与律师前期的多方取证是分不开的;第二、根据我国《产品质量法》及最高法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》的相关规定“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、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,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承担赔偿 责任:(一)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;(二)产品投入流通时,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;(三)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。”产 品质量纠纷实行严格责任,因此,应由生产厂家对其产品承担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。第三、谷某之所以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责任,而宣城某花炮公司不承担责任, 是因为(1)花炮生产厂家未获得宣城市烟花爆竹企业资格,其产品未准许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销售,(2)谷某虽系宣城某花炮公司的职工,但其在2010年5 月即辞职,自行用宣城某花炮的销货单销售货物,因此,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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